(教基〔2013〕31号)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改变单纯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普通高中唯一录取标准的办法,决定在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继续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直升录取的招生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生指标
各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招收直升生指标控制在56人以内,录取的直升生占各校非择校生指标。
三、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条件
1.除宣城中学面向全市外,其它学校均面向本县市区学生;
2.201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且初中阶段学习三年;
3.综合素质五个方面评价结果达到5C等级以上;
4.其它条件由招生学校确定。
四、招生程序
1.5月15日前,招生学校制定优秀学生直升录取实施方案,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体局审批(宣城中学直接报市教体局审批),经市教体局审批公布后组织实施。
2.5月20日前,符合直升录取条件的优秀学生,填写《2013年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报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表》),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本人签署明确意见后,自愿到所在学校或招生学校报名。报名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本人还须签署《2013年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报名承诺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
3.5月31日前,招生学校将拟录取的优秀学生名单(见附件3)、《报名表》及《承诺书》汇总后报所在地教体局审核,经所在地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未提供《报名表》和《承诺书》的学生,不予审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4.6月1—5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直升录取的优秀学生,可以不参加2013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不得再报考其他普通高中。招生学校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其他普通高中不再录取。
五、工作要求
1.优秀学生直升录取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按程序完成。
2.优秀学生直升报名必须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优秀学生报名参加直升录取。
3.招生学校对直升录取报名的优秀学生要认真审核、评定。可进行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内容应着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注重选拔具有科技创新素质的学生。招生学校不得借综合测试之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各招生学校直升生招生方案和拟录取名单要张榜公布。在优秀学生直升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是学校责任的,将取消以后直升录取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学生责任的,取消该学生的直升录取资格。
5.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直升录取的优秀学生,统一使用市教体局制作的录取通知书,学校盖章后,并加盖“宣城市普通高中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负责及时发放。
6.各校直升录取的优秀学生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不再进行补录取。
7.各校意向录取、协议录取、承诺录取、预录取的考生,市教体局一律不予承认;考生所接到的录取通知书,凡是未加盖“宣城市普通高中录取专用章”的,均为无效录取通知书,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这部分考生中考结束后,自由选择填报招生学校志愿,任何学校、班主任、教师不得强迫或干扰他们填报志愿。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13年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报名表
2.2013年优秀学生直升录取报名承诺书
3.2013年省级示范普通高中非择校生直升生拟录取名单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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