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6-8)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汉语文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地名中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设施的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标识、说明等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九)卫生、体育、旅游、商业、金融、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负责本部门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实施办法》wap.sports918.com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仅仅依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不够的,其他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权限的划分原则,本《实施办法》确定并细化了本省9个与语言文字使用监管密切相关的政府重点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目的是建立由省、市、县三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与行业管理、地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和监督体制。那么,各职能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首先,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依法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将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逐步内化为自身的工作需求,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到积极主动、奋发有为;
其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制,落实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努力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工作网络;
再次,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人力资源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语言文字使用的审核把关、日常监督制度,建立灵活高效的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奖惩激励等机制,不断完善行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第四,各职能部门要在本行业内广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素质培训,努力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环境和氛围;
最后,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不断加大语言文字使用的执法力度,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如,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中的基础和辐射带动作用;广电和出版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媒体和出版物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和审核把关,使其在全社会真正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工商、市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广告、招牌、公用设施等用字的监督检查,依法推进对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全省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水平。通过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执法体制,形成依法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不断开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新局面。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释义] 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首先,正确、规范地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准确、高效地履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和信息的交流日益扩大和频繁,国家工作人员也时常需要到异地他乡去履行公务或任职,或在本地接洽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员和通过广播电视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等,如果各自使用方言,就会因语言隔阂而产生交流和交际障碍,直接影响公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严重的甚至会酿成误会或事故。本省区域内南北方言差异较大,尤其是沿江江南方言较为复杂。因此,在用语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坚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且要自觉地、不断地提高普通话水平;在用字方面,国家机关的各类文件,是国家机关方针政策和规章政令的载体,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时效性。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等,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如果用字不规范,就可能达不到上情下达、及时沟通、准确高效的要求,甚至会造成误解或者损失。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语言规范意识,在遵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面成为全社会的表率。
其次,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意识、法制意识、现代意识、开放意识的一种体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履行公务,有利于表现其庄重性、严肃性以及守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特性,同时也体现出现代的、开放的气息和要求。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汉字不仅是工作的需要,而且还是自身素质、品位、气质和形象的一种表现。面对信息时代的挑战,随着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事务管理也必将逐步实现数字化和信息化,所以,国家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以适应现实和未来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各级党委系统的机关,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等群众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也应该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活动的用语用字;本条所称的“公务活动”,具体包括处理公共事务、召开各类会议、接受采访、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或面对公众发表公开讲话、下基层调研、日常公务接待和信访接待等,在这些情形下都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释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培养学生说普通话意识和规范汉字的使用能力方面,责任重大,义不容辞。这是因为,作为国家在其工业化时代就应该完成的历史任务,民族共同语(即所谓“语同音”)的普及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即所谓“书同文”)归根结底有赖于人的语言能力和语文素质的提高,而人的语言能力和汉字规范意识又主要是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形成的。所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促进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历史重任,坚定不移地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基本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能力之一,也是构成人的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人的语文素质提高了,对其整体素质的形成、发展和发挥具有内在的促进作用。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教育学生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其他各科知识,作用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国务院wap.sports918.com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能力。”实际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之外的四种能力也是以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为基础的。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汉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实施素质教育、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阵地,在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和辐射作用。我们应当从提高国民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学校教育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当前学校中仍有用方言和不规范汉字进行教育教学的现象,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再提高一步。据统计,我省目前有各类学校2.58万所,在校生124.64万人,教职工62.2万人。全省教育系统人口(在校生和教职工)达到130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6516万人)的五分之一。因此抓好的语言文字工作,作用和影响十分重大。各级各类学校每年不断地向社会输送数以千万计的毕业生,如果他们都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通过他们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言行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程就会大大加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一是做到所有学科的课堂教学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因为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和教学水平;二是在学校常规教育中使用普通话,包括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律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班级管理、学生管理等,对学生推普意识的形成和普通话水平的提高施以潜移默化的教育影响;三是在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如各类会议、广播宣传活动、社会实践等,以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此外,为应对英语等外来强势语言的挑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还应结合民族精神的培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学生德育工作中加强wap.sports918.com语言规范意识的培植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的行为习惯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母语认同感和母语尊崇意识;四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等校园环境用字要符合规范,教材、讲义、试卷、公文、印章、校刊(报)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教师的板书、教案、备课笔记和作业批改、评语书写等用字要符合规范要求,为学生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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