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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作者:教研处  文章来源:安徽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11 15:30:52  文章录入:教研处  责任编辑:jxz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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