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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11-12)
作者:教研处  文章来源:安徽语言文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5/11 15:16:43  文章录入:教研处  责任编辑:jxzx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释义(11-12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广告等用字;  

(二)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影视屏幕用字;  

(四)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使用说明用字;  

(五)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六)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对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公文、出版物、公共设施、影视屏幕、商标、广告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这是因为:首先,这些领域的用字代表社会用字的主流。  

本条规定的七种用字情形大体涵盖了公务、文教、媒体和公共服务四个领域,这些领域是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领域,涉及面广,用字量大,引领个人和全社会的用字,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的文字,是法定的标准文字,理所当然的应该是这些领域的基本用字。其次,用字的特性决定了用字的要求。这些领域的用字不是个人的交际行为,而是政府、媒体、学校、社团、法人向全社会,至少是向特定人群的交际行为。即使是医患之间使用的病历、处方,也不是纯私密的,而是代表一部分人(医务人员)和另一部分人(病人)之间的交际。这种交际的社会性,决定了它使用的文字必须是规范的、通行的,而不能是任意的、散乱的、随心所欲的。  

本条各项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机关社团的公务用字。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代表着国家和社会的形象,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法定的国家通用文字,既是准确、有效履行公务,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需要。因此,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文、印章、各类印刷物、会标等公务用字,名称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网站网页等宣传告示用字,乃至公务员的名称等,都应坚持使用规范汉字。  

二是汉语文出版物、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是重要的知识载体,信息量大,社会影响广泛。汉语文出版物是汉字应用的最主要领域,汉字使用是否标准、规范,决定着出版物的质量。汉语文出版物的封面、报头(名)、刊名、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内文应该全部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出版物还包括大中小学校使用的教材、教参以及正式出版的讲义、校刊(报)等。这类出版物担负着教育学生、启迪后代的任务,其使用的汉字也应该符合规范化的要求,为学生起到示范作用,而不能以讹传讹,误人了弟。  

汉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是汉字使用的一个新兴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从目前的应用情况来看,它不仅关系到现代信息科技的标准化工作,而且直接影响到出版物和影视屏幕用字的规范化水平,以及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标志牌的制作与规范。因此凡是对汉语言文字进行处理的软件、硬件等各种信息技术产品都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三是影视屏幕用字。  

电影电视是视听结合的大众传播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力强,拥有广泛的受众。影视屏幕的用字量虽然不大,但传播广,影响大,出现错误尤其刺目,甚至影响传播媒体的形象。影视屏幕的用字草率不得,马虎不得。影视剧的片名、制作单位名、电视台的台名、频道名、栏目名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演职员表、人物对白、其他公示性文字等各类字幕应当全部使用规范汉字。  

四是商品名称标识、包装说明用字。  

商品的名称标识、包装说明是商品的文字形象,随着商品流通、广告宣传传向四面八方,进入人们的视野,影响以至改变人们的生活。商品的名称标识、包装说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使用规范汉字对提升产品的社会信誉、引起群众购物的兴趣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凡在我省生产、制作或销售的商品,其名称标识、包装说明都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五是公共设施、企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公共场所的设施发挥着重要的告示、指示和服务的功能,也是汉字使用的一个重要领域,抓好这个领域的用字,不仅关系到人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流通,甚至还关系到国家的管理、国际间的交往。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具体包括:地名标志(包括市、县、乡、镇、街道、机场、港口、车站、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开发区、居住区、游览地、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铁路站和线、河流、湖泊、村庄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公交、环卫、邮政、电信、停车场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文化、体育等场所(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的名称及其服务设施;旅游景区的名称、指示标志及服务设施等。  

企业和事业组织名称、招牌的用字和公共设施的用字相似,也是面向社会和广大公众的用字。如果说公共设施的用字代表的是城镇和社区政府的形象,那么企事业名称的用字则代表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形象。毫无疑问,规范的、标准的用字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事业形象,增强单位内部自信心和凝聚力。  

六是“窗口”行业的服务用字。  

“窗口”行业即公共服务行业,不仅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而且要以规范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这样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窗口”行业的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价目表、菜单等都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七是广告用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广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传递着各种信息,因此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从广告的性质看,可以分为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应当严格使用规范汉字;商业广告除引用注册商标外,也应使用规范汉字。从广告的发布方式看,有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媒体广告,还有标牌广告、传单广告等,都应当依法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手书题词、招牌等,已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横行排列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的右为中文,左为外文。  

[释义]  繁体字、异体字有其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并在书法艺术、古籍整理、古汉语教学等领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消灭繁体字、异体字,也不是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根据我国社会用字的实际情况,对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和使用作了以下六个方面具体的规定:(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这些规定,适应我国现阶段文字应用的需要,较好地体现了语言文字主体化与多样化的关系,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文物古迹是我们民族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代表着古老灿烂的中华文化,我们必须加以保护,当然也包括保护它上面所负载的文字,维持其原貌真迹。姓氏是家庭系统称号的标志,它的文字形式是历史形成的,有很强的继承性,不能随意改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明确规定:“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有用作姓氏的,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原字,不加变更,但只限于作为姓用。”(请注意,这里讲的只是“姓氏中的异体字”,并不包括“姓氏中的繁体字”。)书法、篆刻等属于艺术创作范畴,其作品属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我们提倡书法家、篆刻家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使用规范汉字进行创作,与时俱进,但写繁写简有作者的自由,只能悉听尊便,不能强求一律。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也是一种书法艺术,新题写的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原有的,为了尊重作者的风格和习惯,允许保留其中的繁体字和异体字。需要说明的是,手书字不包括电脑字库中的手书体字。由于历史演变,许多汉字的形、音、义从古至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古汉字能够为我们了解和研究历史文化提供真实的史料和可靠的依据。因此,在整理出版古籍、进行古汉语教学、研究中国历史文化及编写出版语文工具书时,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此外,还有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以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比如专门向海外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发行的出版物,以及对外宣传需要的其他情形和场合等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手书的题词、招牌中使用了繁体字、异体字的,为什么应当配放规范汉字标牌?  

手书的题词、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特别是新题写的题词、招牌,更应当如此。但是手书也是一种书法艺术,用字不能限制过死,用繁用简也可以根据书写者的个人爱好决定。《实施办法》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精神,认可了这种做法。同时又指出“已经使用和需要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配放规范汉字的标牌”,这因为:第一,题词和招牌的主要功能是社会昭示,以实用和便于识别为第一目的,以艺术欣赏为第二目的。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就是为了消除社会交际障碍,便于全体公众识别。第二,为了坚持汉字简化的方向,维护规范汉字在社会用字中的主体地位,也有利于体现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法律意识。  

当前文字应用的主要领域,如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政府公文用字和学校教学用字等都是使用规范字,街头招牌中的印刷体也是规范字。从这个角度看,对街头招牌中的手书字适当放宽点要求无碍推行规范汉字的主流和大局,相反,更便于公共场所用字的具体管理和实际操作。手书的繁体字、异体字的题词招牌,必须在明显的位置上再配放规范字的标牌,这既坚持了汉字简化的方向,又体现了手书字管理的现行政策,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符合我国字情的选择。  

随着国际交往、商贸、旅游和文化交流的发展,来我省工作、居住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一些地方出现中文和外文(主要是英文)的双文标志牌匾,这不仅方便了外籍人士,也树立了我省改革开放的新形象。  

语言文字的使用关系到国家的主权、民族的尊严。凡是使用双文的面向公众的标志牌匾,其中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因为规范汉字是我们国家的法定文字、标准文字,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便于广大群众识读。有调查表明,我国大陆95%以上的人读写使用规范字,能够认读繁体字的仅占人口的59%,认识异体字的更少。因此在涉外的标志牌匾上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是不相宜的。  

在中文和外文的排列顺序上,应该做到上为中文,下为外文;或者右为中文,左为外文。这不仅是为了保持形式的整齐统一,避免书写的混乱,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对所在国家语言文字的尊重,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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