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和完善工会教职工慰问制度,创建和谐校园,提高教职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归属感,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学校的实际,参照现有的标准和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议讨论,制定如下慰问制度。
一、慰问对象
1、教职工遭遇重大灾难;
2、教职工本人(含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去世;
3、教职工生病住院;
4、教职工结婚;
5、教职工计划内生育;
6、离退休教师有特殊困难。
二、慰问标准
1、教职工新婚,工会给予祝贺,贺礼标准500元。
2、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小孩,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400元。
3、教职工因病住院,工会对住院患者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400元。年度内多次因病住院,慰问金可根据患者病情适当控制掌握。
4、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400元;另送吊唁用品100元。
5、教职工本人去世,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参照上级文件。
6、教职工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工会给予慰问补助,慰问标准500元。
7、离退休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困难,工会给予慰问补助,慰问金标准视情况而定。
8、教职工退休,工会赠送价值200元的纪念品。
注:(1)慰问金根据情况使用现金或者相当价值的礼品。
(2)以上慰问金标准根据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3)未尽事宜,解释权在学校工会。
三、人员安排
参加慰问的人员由校长室和工会根据情况负责安排。
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2011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