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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途径         
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途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光明网  更新时间:2015/3/19 15:23:33

   高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核心之一,与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国家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各省的考生升学状况、考生的录取状况、高校的生源和就业质量,在招生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建立由高校、政府、考生、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编制考生认同、高校满意、社会认可、国家需要的高校招生计划,是提高招生计划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实现“阳光招生”的需要。  

  高校招生计划分为年度招生规模计划(即招生规模计划)和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高校招生规模计划,是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高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等因素基础上由教育行政机关确定的高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是在招生规模计划基础上,依据高校自身办学条件和发展规划,不同专业、地区的生源状况和就业状况,考生的就学意愿等由高校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的招生不同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计划数量。  

  高招计划能听证吗?听证制度又如何编制?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是履行招生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授权高校,在编制确定事关各方重大利益关切的高校招生规模计划和来源计划之前,广泛听取和吸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各方陈述和申辩,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进行招生计划编制的事前决策程序或救济程序,是确保高校招生计划编制的合法性、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  

  招生计划编制听证是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科学配置和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途径。通过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扩大了民主参与,有利于发挥政府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作用,科学实施对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而且通过公开听证可以有效兼顾、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既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也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申辩权,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保证招生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同时通过决策前听证的平台,实现招生信息公开,使各利害关系人获得教育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能够在最大限度范围内限制招生行政主体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促进招生计划管理更加公平、合理,促进阳光招生和教育公平。  

  笔者认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基本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界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高校招生规模计划的审核、确定事项;二是高校基于《高等教育法》授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招生计划专业结构和地域结构的事项;三是高校招生计划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管理措施、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特别是社会和公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通过听证程序的实施,确保在兼顾公正和效益的前提下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二,确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责任主体。一是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听证的责任主体机关。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责任主体的确定也是各级政府机关、招生高校在招生计划编制问题上的职权关系划分问题,招生计划分配的权利是政府、高校与社会等利益主体共同享有,不是单一主体能够完成的,需要各方协调沟通,因此,应当从教育公平公正,保证招生计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角度出发来确定。根据不同的职权划分,高校招生规模计划听证的责任主体应为省级教育行政机关,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听证的责任主体应为获得招生行政权力授权的高校。二是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听证的责任部门。为确保独立和中立性,听证责任部门应当采取职能分离的原则来确立,由机关内部非直接负责,具有中立地位的部门负责,或者由外部非利害相关,而与高等教育和法律相关的部门担任。负责高校规模计划审核听证的省级教育机关,不应由计划管理部门或者高教管理部门负责,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或者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以保证听证和规模计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听证的高校,不应由招生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而应由监察部门或者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以保证听证和来源计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三是确定招生计划编制听证的组织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主持人应是非本案的调查者和直接利害关系者。为保持听证组织人的独立地位和中立性、权威性,听证应当采取职责分离的原则来选择组织人,由机关内部非直接作出计划决策部门的相关人员,或者由外部非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担任,而且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或者高校工作经验、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公正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的表达。负责高校招生规模计划的省级教育机关听证的组织人,不应由直接负责招生计划或者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而应由具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受过法律教育的非责任部门的人员担任,或者聘请教育管理专家、法律事务专家担任,以保证组织人的身份独立、态度中立、裁决公正。负责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听证的高校组织人,不应由招生或者教务部门负责人员担任,而应由监察部门或者办公室部门人员,或者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教授等人士担任,以保证组织人的独立和中立性,确保听证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第三,明确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参与人员构成。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对于招生工作和考生权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参与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尽可能多让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应当规范听证参与人的选拔,可以通过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审核确定等方式产生。包括听证组织人、听证参与人、申请旁听的公众和媒体记者等;同时应当允许听证参与人与其代表群体的直接接触,保障有效参与听证,充分发表意见;而且,听证参与者应当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高等教育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同时能够通过听证对招生计划决策的科学合理产生影响力,确保听证实施的公平公正。  

  第四,规范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程序。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程序设计必须体现公开性、民主性以及实效性。要保证听证参与人全面的知情权,确保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实现招生计划编制听证的事由、过程、结果和执行公开,消除听证信息不对称,避免暗箱操作;要保障参与人的陈述权、抗辩权等权利,确保充分的发言机会和充分的意见表达,最大限度实现听证价值。要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本质实效性原则,明确选择正式听证或者非正式听证程序。正式听证通常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一般在生源计划拟定方案提出后,由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招生计划方案进行分析、辩论,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划编制责任主体基于听证而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又称简易听证,形式灵活,简便,有利于提高听证的效率;主要包括座谈会,论证会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可通过知名网站或官方网站就生源计划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五,完善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监督和救济机制。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是赋予招生相关利害人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而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因此,需要从实现公平的目的出发,对听证准备是否完备、听证过程是否规范、听证结论对行政决策的影响如何、听证后救济途径如何等,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避免听证程序流于形式。  

  总之,通过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有利于实现高校招生公平,达到考生认同、高校满意、社会认可、国家需要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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