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补课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wap.sports918.com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皖教秘师〔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中小学(含中职)、教研机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条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即认定为有偿补课: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三)以提供食宿为名,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依法未经批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职兼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组织、介绍生源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第三条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并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
1.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情节严重的(或经三次查实以上),对当事人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依法取消当事人教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学校给予解聘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教研员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三)学校因疏于管理、监管不力而出现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严重的,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予以处理,按管理权限对校长进行问责。
第四条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健全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责任制
(一)市教体局成立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领导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治理有偿补课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督查活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或督促县级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二)各县市区教体局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补课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随机检查,负责对辖区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按本办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查处情况。
(三)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直接责任单位,校长是治理有偿补课的直接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补课为重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治理有偿补课自查制度,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配合或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四)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由宣城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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